【律政風眼】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:一地兩檢涉及的不只是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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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律政風眼】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:一地兩檢涉及的不只是法律問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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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者按:近年法律爭議不絕,DQ議員、釋法風波、網上辱罵法官,至今天的一地兩檢,坊間質疑一國兩制下司法獨立受破壞,律政司沒有盡責捍衛《基本法》。

「律政司向政府其他政策局和部門提供法律意見、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政府、草擬政府條例草案、作出檢控決定,以及推廣法治。」─ 律政司網頁

回歸廿年,兩制在衝激下法律界如何看律政司的角色定位?本刊邀請多名資深大律師,就近年的法律爭議事件,討論本港法治價值的捍衛與改變。

Q︰坊間認為一地兩檢在香港範圍執行全國性法律是違反《基本法》,是嗎?

這個問題我有兩個原因不能答你。

第一,政府在星期二才公布詳情,大律師公會正在研究這個問題,真的未有定案。市民有不同的意見,法律界也有不同意見,不是這麼簡單的問題。

第二,剛剛已有人司法覆核,事情似乎已有法律程序展開了,一般來說,如果有法律程序展開了,我們會覺得不適合去表達意見。法庭要處理這件事,你不希望有任何言行好像想去影響法庭的判決,所以我們原則在此。

剛才的兩個原因令我今天不會回應你這個問題。

Q︰現在律政司用《基本法》第20條來作為法律基礎,但有說是抵觸了《基本法》第18條。

你這個問題跟剛才的問題很息息相關,兩者的互動在哪裡呢,第18條是說香港不實施內地法律,第20條是說經人大授權香港可以做一些基本法沒有賦予的權利。這兩者的關係,正正是你之前問的問題可能要去考慮的事情,我很難很空泛地去回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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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原則上,條文抵觸不可能

Q︰如果《基本法》內有兩條條例抵觸了,是一個怎樣的狀態?

我想先不要說《基本法》,先說法律原則,真的不要說一地兩檢。任何法律文件的解釋都有些基本原則,無論合約也好,憲制文件也好,基本法也好,同一份文件出現的條文,寫的人不會如此精神分裂的,不會精神分裂到寫一些東西是互相矛盾,AB條款互相衝突不可相融,不可能的。

 立法當然是說這些東西可以和平共存、同時存在,表面上有衝突的話,那個解釋一定是要讓兩者可以共存,而不是互相殲滅。如果我這樣解A,B就變得沒有意思或不存在,這是基本法律原則,無論解釋合約也好,都有個假設,就是這些條款都是有效的條款,大家都是有意思的條款,怎樣去解釋兩個條款令到大家都可以發揮到各自的作用呢,怎樣可以和平共存,這就需要法律功夫。

 這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原則,但剛才說的不代表我對於18條和20條之間的關係,那些真是需要時間研究,尤其現在說一地兩檢的問題,基於我剛才說的兩個原因,過去兩天我不斷收到傳媒朋友的電話,我都是一個標準的答案。我真的答不到你。

政治檢控 沒有實際證據支持

Q︰過去五年,看到愈來愈多法律案件都備受社會爭議,這反映了什麼?

社會真的複雜了,整個香港社會的公民意識提高了,大家對於自己很多權利自由都關心了很多,涉及公共事務的參與性也高了,多了不同政治團體的出現,大家願意去發表自己的聲音、立場,很多也難免涉及法律的議題,這個趨勢不奇怪。

當社會愈來愈複雜,人愈來愈願意公開自己的聲音,對自己的權利和立場有堅持,文明社會要解決大家之間不同的意見,大家願意透過法律程序去解決爭議,又令我有點欣慰,起碼不是要去開片解決問題,不是用其他手段去嘗試威迫利誘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,大家都願意將事件交給法庭去處理,希望透過法庭去尋找解決方法,我覺得這是一個法治社會的體現。

Q︰近年律政司的一些檢控,被指出現了很多政治檢控,你有何看法?

被控的人本身有參與政治活動,背後涉及的真是一些刑事上的罪行,最後判決有沒有罪的都是法庭。我可以理解有人有這個懷疑,但我又真的不太看到有什麼實際證據支持這個說法。政治檢控的說法,其實是視乎你站在哪一邊,兩邊也可以這樣說,有些人會說為什麼你要告示威者,有些人會說你為什麼要告警察,看你從哪個案件去看這件事。

如果宏觀去全面地看,香港法庭很多日常程序根本不涉及這些問題,所以不要將焦點放在某一、兩件較大引起公眾關注的案件,並將它放大到整個制度都出現問題。這是以偏概全的錯覺,不是很好。我現在聽到很多判決的批評,檢控可能很多人罵律政司,但判刑反而很多人罵法官。這是另一個很嚴重的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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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︰情況如何嚴重?

這是比較嚴肅的問題,不應該發生的。罵法官不是不可以,法官是可以批評的,法官不一定對,判決時未必每個人都認同,甚至有法官可能會判案錯誤,這正正就是有上訴機制,當事人不滿意可以上訴。其他人批評本質上都是無問題,你批評法律上的不妥當,或判刑的刑罰輕重,這是有用的批評。

現在有很多批評,不只是批評那麼簡單,有些人說法官是黃絲,有些人說法官是藍絲,要不就說他是洋人,不是中國人。這些是在批評法官背後有政治取態,或者因為他不是中國人,這些就是不應該,沒有事實基礎去支持這樣的指控,而且指控是頗嚴重,一個法官判案應該以法律和證據為依歸。當然依據法律都可以錯,但現在的意思就是他不是依據法律和證據,而是自己想幫哪一邊,或者因為自己的種族問題而影響判決,這是對於人格的攻擊,是不好的,對於法庭整個形象或信心有負面影響。

律政司的誠實是最低消費

Q︰如何看待律政司的角色?

律政司其實正在擔當不同的角色,不是只有一個角色。

第一,他在功能上是政府的內部律師,一間大公司也有in house counsel,他是政府內部的律師,要為政府行政機關或部門提供法律意見。如果政府有訴訟,他需要代表政府去答辯,或者如果政府想控告別人,就算不是政治性的東西,他也需要代表政府去打官司。

另外有些角色,例如檢控工作,在憲制上律政司的角色是有些不同。如果你看基本法,律政司是有獨立檢控權,不會受到任何干預,亦等於不受政府行政機關的干預。

例如警察或政府想控告某一個人,是否決檢控是律政師自己去獨立處理,這是憲制的責任,在英國統治的年代都一樣,有獨立的檢控權。我們常說司法獨立,其實也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,普通法或基本法都有,即檢控自由,原則上他不聽命於任何人,包括特首,特首不可以要求律政司去告人,律政司也不應該受制於這樣的指揮或干涉。這很重要,律政司在很多工作上亦都不只是代表政府,而是代表公眾利益,考慮的因素就是以整個社會為依歸,不同類型的工作和責任,他所扮演的角色是有不同。但是否政府叫他做什麼便做什麼呢,我想這個說法不是太準確,亦不太全面。

Q︰有些人出任律政司會有比較大爭議性,一個理想的律政司是怎樣的?

我想不是人的問題,而是遇到什麼事的問題,如果突然有一個律政司要處理23條,找誰做也是很頭痕。如果香港順風順水,沒什麼事發生,你當然會覺得他沒有問題。很多時候,對於一個律政司的印象是基於他要處理的問題,可能不是他本人的問題,而是處理的問題本身有多複雜、爭議性,你找誰做可能都是一樣,有些東西都會被人罵。

律政司跟任何公職人員都一樣,首先要看他在法律上的能力,這很重要,他是政府的律師,需要提供法律意見給政府,亦要代表公眾利益去處理很多法律的問題,亦要代表香港處理很多跟中央的問題,甚至跟外地處理很多法律的問題,如果法律能力不足,當然不行。

任何公職人員都需要良好的誠信,在法律界要有比較良好的聲譽,別人會覺得是一個誠實、可靠的人。

律政司控告一個人是不會解釋,因為不方便解釋,有時你要保護受害人,有時要很多敏感的資料,到最後為何你仍然相信他是獨立行事,就是因為你對於他有信任在內,覺得這個人的人格基本上沒有問題,我覺得律政師有個條件是本身要有良好聲譽,在業界內已經是個有誠信的人,最低消費是要誠實。

Q︰你覺得香港的司法及法治狀況有否下降?

首先,你這個問題好像已經假設下降了。我真的不覺得有什麼下跌。法治有什麼標準?我們如何去看法治水平高了還是下降了?我會說兩樣客觀的事實。

第一,外國如何評價香港的法治?不同組織都會對不同地區的法治有指數和排名,由1997到現在,香港沒有下跌的趨勢,反而是有所上升。有些統計普通法國家,世界經濟論壇談普通法國家裡面,香港最近排名是頭三位,尤其是司法獨立,這是很關鍵的因素。

第二,香港終審法院有非常任法官的制度,1997年至今,不斷有其他普通法國家最頂尖的法官願意來香港,包括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,澳大利亞首席大法官,我覺得這個很重要,他們不是等錢用來香港,不是為一官半職,必然是對香港的法律制度或法治有信心和認同,不然不會來加入我們的團隊。

第三,每個人感受不同,你看香港整體的環境,法庭的判案或其他,整體香港法治有什麼衰退,這個說法我不能認同。不能說香港法治沒有面對一些挑戰,不是覺得很完美,但整體趨勢,香港的法治環境,我不覺得有特別的倒退。你可以說不斷面對挑戰,但有什麼制度沒有不斷面對挑戰?不可能,但香港可能特別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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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︰你對於未來五年法治的情況有何期望?

很基本的期望,政府要依法辦事,處理有爭議的法律問題時,和市民及不同意見人士的溝通很重要,要有建設性的溝通、討論,任何議題,有不同意見是很正常,大家希望求同存異,處理法律問題也一樣,希望有坦誠及建設性的溝通,多點令市民明白法律議題是怎樣的一回事,有什麼不同的意見,政府為何要採取這樣的立場,讓市民明白多點,其實也是公民教育的一部分。

有一樣事情很重要,要將法律議題和其他問題分開,不要將不是法律的問題包裝成法律問題,有法律問題時又當成沒有法律問題,很多議題要弄清楚哪些是真正的法律問題,有些可能是政治問題跟法律無關,不要扯上法律。

坊間有危機,尤其市民未必那麼容易分得開,一個問題總有不同的層面,例如一地兩檢,我不說內容,其實涉及的不只是法律問題,涉及一些政治的問題,一些信心的問題,一些社會民生的問題,一些經濟效益的問題,全部問題都有關的。要弄清楚,不要講政治下去便是法律,將法律再說下去便是講政治,將兩者撈在一起,其實就會很混亂。

Q︰未來五年,23條有沒有機會通過立法?

算命咩?(笑)首先,我沒有秘密消息,完全沒有資料,所以我不知道究竟有沒有實際計劃。

但五年之內有沒有可能出現這件事,不可以排除這個可能。你看《基本法》,寫了這個責任是由本地立法。有些人說為何直選搞來搞去都未搞到。45條,同樣道理,有些人會說23條也有責任。

你不能拖的,拖來拖去始終也是要做。拖幾耐呢?香港由97到現在廿年了,若真的要發生這回事,一點也不奇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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